药监头条
武汉东方圣龙医药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收回武汉东方圣龙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将武汉东方圣龙医药有限公司有关信息予以公布(见附件)。
我局委托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上述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组织对企业违规行为予以依法处理。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元月6日
附件:
收回药品GSP认证证书企业有关信息(2017年第1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认证证书号 | 收证日期 |
1 | 武汉东方圣龙医药有限公司 | HB01-Aa-20150112 | 2017年元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