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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二(实施细则)
条 款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办法及细则 | 所占分数 | 备注 | |
企业管理 | 2-1** | 企业应具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其他必备的与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相关的许可证、认证证书。 | 查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原件,药品经营企业需提供GSP证书原件及经营许可证原件,药品生产企业需提供GMP证书原件及生产许可证原件,并查验上述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 50 |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6条 此为必备项,资质不全的扣50分。 |
2-2* | 企业应提供业务发展计划,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模式、组织体系、保障措施等提供详尽说明。 | 企业业务发展计划应包括市场分析、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发展计划、组织体系、资金计划、技术保障等内容。模式应清晰明确,能完整描述整个业务流程中网下业务与网上业务之间的关系,整体的交易流程。 | 10 | 验收标准二第1条 | |
组织体系应包括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图、业务部门的岗位及人员设置。 | 5 | ||||
保障措施应包括健全的管理机构、具备保障网络及交易安全的措施及管理制度、对交易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控制措施或手段。上述制度或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15 | ||||
2-3** | 企业应具有承担数据管理、技术维护、客户服务、交易审查等专项职能的部门及人员,且拥有相应的场所、设施,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 各部门需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每个部门配有能胜任相应职责的工作人员。 | 10 | 验收标准二第2条 | |
企业应该拥有自有服务器,并拥有独立的机房,或者将自有服务器托管于合格的IDC机房(Internet Data Center互联网数据中心),人员有独立办公场所。
| 此小项未达到扣掉50分,但不重复扣本大项中其他小项的分数。 | ||||
交易审查部门应制定产品订单审核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交易审查部门的人员应具有药品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 | 20 | ||||
客户服务部门应制定产品配送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客户服务部门的人员应具有药品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 | 20 | ||||
2-4* |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与其客户签署明确的法律合同文书范本,范本中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特别要明确由于网络安全问题导致用户利益受到损失时的责任约定。 | 查看企业制定的合同文书范本,并检查范本中是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特别要重点查看合同范本中对因产品信息的真实性、交易产品的质量、交易达成后产品的配送以及由于网络安全问题导致的用户利益受到损失时双方的责任约定。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向消费者明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 30 | 验收标准二第3条 | |
数据管理 | 2-5* | 企业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为客户服务部门建立产品信息和产品资质文件数据库。 | 查看系统提供的数据库中是否包括产品信息和产品资质文件信息,并提供独立的界面供访问。 | 10 | 验收标准二第4条 |
产品信息及产品资质信息至少应包含本企业经营或生产的品种数据;对于零售连锁企业,向公众提供可通过互联网购买的产品数据只能是非处方药品种的数据。 | 20 | ||||
2-6* | 产品及产品资质信息数据库应当具有科学、规范、实用的编码体系,须保证每个产品在数据库中有唯一编码,产品的规格、剂型,应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为依据,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数据内容应至少包括如下基本信息: | 在数据库中,随机挑选数据验证产品信息是否包含了药品编码、药品名称、药品分类、剂型、规格等基本信息,并检查药品的通用名、产品的规格、剂型是否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相符;产品资质文件信息是否包含了药品批件信息(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号);认证情况(GMP认证)、检验合格情况(药检报告)等内容。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需提供对药品合法性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 | 30 | 验收标准二第4条 | |
2-7** | 产品信息及产品资质信息数据库应与产品纸质资质文件一致并及时更新,能随时查证,数据错误率应低于千分之五。企业需有相应的档案管理及存储相配套制度、场地、人员、设备。 | 企业应保存所有产品的纸质资质文件(包括认证文件,批准文件,检验报告),从产品信息和产品资质文件数据库中随机挑选数据对照查找相应的纸质文件,对照后差错不能超过千分之五。 | 20 | 一项未达到扣相应分数,两项以上未达到则扣50分
验收标准二第4条 | |
查看企业的档案管理及有关制度,检查是否有负责纸质档案管理的岗位及人员,查看该岗位的职责描述。 | 20 | ||||
查看是否拥有独立封闭、能够存储纸质文档的场地,该场地必须具备通风、防火、安全及相应的存储条件。 | 10 | ||||
2-8 | 上述产品信息及产品资质信息数据库应当准确反映产品的实际情况,产品各种信息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数据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数据更新管理制度,应做到及时收集、更新各种有效、合法、准确的企业及产品信息数据。 | 查看数据更新管理制度是否详细、合理。 | 5 | 验收标准二第5条 | |
检查企业的信息数据是否与SFDA基础数据库和其它权威数据一致,并及时更新。 | 10 | ||||
2-9** | 数据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熟悉临床常用药品知识,并且具备对数据质量负责的能力和专业水平,专业人员需出具相应执业证明以及专业技术证书。数据管理部门配备的人员中,具有国家承认的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得少于数据管理人员总数的50%;零售连锁企业中具有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的人员比例不得少于数据管理人员的20%,提供在线购药咨询的执业药师总数不得少于2名。 | 查看企业数据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并查看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医疗器械相关专业证书,验证是否达到标准规定的人员比例要求。 | 50 | 人员达不到要求则扣50分
验收标准二第6条 | |
技术管理 | 2-10** | 企业技术部门应提供详细的系统技术方案,应包括:系统分析和设计报告;系统安全解决方案;系统安全管理机构及制度。以上所提系统方案,均需具有所对应的各种软硬件设施。
| 查看企业提供的详细系统技术方案,检查是否包含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 15 | 验收标准二第7条 |
根据系统技术方案,检查各项软硬件设施是否存在并正常运行,检查企业互联网药品交易系统在互联网接入带宽、机房电力供应保障、系统应用能力负载、数据备份和灾难备份、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软硬件设备资料: 对于拥有独立机房的企业,要求有足够的互联网接入带宽满足交易服务,能至少支持8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保持恒温、双路供电;对于将自有服务器托管于IDC机房(Internet Data Center互联网数据中心)的企业,在托管合同中必须明确说明所提供的机房条件不低于上述要求,通过查看托管合同验证;系统软硬件,包括服务器、系统软件、应用软件、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须提供采购合同。 | 35 | 此处有三个验收关键点: l 自有服务器 l 满足条件的自有独立机房或托管机房 l 系统软硬件采购合同 以上三项缺一不可,否则扣除35分。 | |||
2-11 | 系统安全解决方案,应当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系统资产,关键业务信息 可能攻击源的综合性分析 清晰明确的安全指标 采用的安全手段和方法 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与不可抵赖。 | 检查系统安全解决方案,是否准确、全面; 提交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软件评测机构对该系统安全综合测评报告。 | 15 | 验收标准二第7条 | |
2-12 | 系统安全管理机构及制度,包含与系统安全相关的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其中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 查看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是否合理、相应的岗位职责描述清晰,管理制度是否全面。 | 5 | 一项未通过扣相应分数,两项以上未通过则扣15分。
验收标准二第7条 | |
人员管理制度 | 检查人员管理制度是否明确、完善。 | 2 | |||
机房管理制度 | 检查机房管理制度是否明确、完善。 | 2 | |||
运行安全制度 | 检查运行安全制度是否明确、完善。 | 3 | |||
备份恢复制度 | 检查备份恢复制度是否明确、完善。 | 3 | |||
2-13*
| 企业技术支撑部门应当建立交易服务信息子系统和交易服务监管子系统。 交易服务信息子系统应至少包括数据管理子系统;浏览查询子系统;交易管理子系统;结算管理子系统。 交易服务监管子系统应包含如下功能:投诉处理;信息发布;市场与交易监管。 | 现场演示,查看是否有交易服务信息子系统和交易服务监管子系统功能模块。 | 30 | 验收标准二第8-9条 | |
2-14 | 数据管理子系统应当至少能满足对交易产品的数据管理和交易中用户的数据管理,能够实时、快速、准确的查询、汇总产品信息和用户信息。 | 现场详细演示该功能模块,并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软件评测机构对该模块功性能的测评报告。 | 15 | 验收标准二第8条 | |
2-15
| 浏览查询子系统应当至少能够为用户提供多种方便灵活的方式,让用户通过系统对交易药品进行查看,并提供 实时在线咨询服务。 | 现场详细演示该功能模块。 | 15 | 验收标准二第8条 | |
2-16* | 交易管理子系统应当至少可满足如下功能:对买方和卖方的药品交易进行撮合,达成交易价格以及相关成交条件,签订成交合同,并在成交合同的基础上提供订购和配送等相关服务。交易进展情况应当可供实时查询。 | 现场详细演示该功能模块,并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软件评测机构对该模块功性能的测评报告。 | 30 | 验收标准二第8条 | |
2-17* | 结算管理子系统应当至少可记录与交易相关的资金结算信息,系统必须具备网上支付功能,在需要的情况下通过支付网关,按照预先设定的交易规则,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在线资金结算。 | 现场演示该功能模块,并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软件评测机构对该模块功性能的测评报告。 查看系统的网上支付交易规则,查看企业是否有资金结算管理制度。 查看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网上支付协议。目前仅暂时认可与银行签署的网上支付协议。 | 30 | 验收标准二第8条 缺少一项扣30分 | |
2-18 | 投诉处理模块应至少可接受并处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以及消费者的投诉信息。 | 现场演示该功能模块 | 15 | 验收标准二第9条 | |
2-19 | 信息发布模块应至少可收集并发布有关药品、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各种处罚、表扬和相关政策信息,并保障上述信息与国家权威部门信息发布一致。 | 现场演示该功能模块。 | 15 | 验收标准二第9条 | |
2-20** | 市场与交易监管模块应可供政府主管部门即时查看完成交易的情况,至少包括交易产品的名称、批号、生产企业、交易数量、买卖双方信息,并随时对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每条交易记录的保存期至少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 | 现场演示该功能模块,并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软件评测机构对该模块功性能的测评报告。 | 50 | 验收标准二第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