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辽宁省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据监测,标示为同药集团大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脾肾两助丸”、陕西中医学院制药厂生产的“益气聪明丸”、青海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十五味龙胆花丸”、云南天佑熊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熊胆粉”、东阿阿胶阿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药业分公司生产的“关节止痛膏”等5种药品;标示为山东煜和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远红外磁疗贴”;标示为济南汉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永和堂牌银杏滴丸”、咸阳皇家医疗保健品厂生产的“善邦畅维康牌善邦畅维康胶囊”、东营诺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健阳光牌辅酶Q10软胶囊”等3种保健食品,在其广告宣传中,存在不科学的功效断言和保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依法查处的通知》(食药监稽字〔2017〕61号)要求,省局决定暂停上述产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销售。
请各地通知辖区内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产品。暂停销售措施落实情况请于2017年7月31日前报省局稽查处。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