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辽宁省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对2017年4月份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发现同药集团大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脾肾两助丸”、郑州韩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灵芝胶囊”、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降糖胶囊”等16种药品,山东煜和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远红外磁疗贴”,济南汉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永和堂牌银杏滴丸”等5种保健食品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不科学的功效断言和保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依法查处的通知》(食药监稽字〔2017〕61号)工作要求,现予以公告。
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能,继续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同时,特别提醒消费者,甄别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真伪,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fda.gov.cn)数据查询中心查询批准的广告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