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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县万福康药业有限公司为无证医疗机构提供药品案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我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7日到监利县万福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确认该公司业务员王田红于2020年3月20日给朱河镇赵港村的赵康城提供药品一次,合计金额4755.75元。
监利县万福康药业有限公司为无证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之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三)“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法定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以上、较高的30%以上范围内确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责令改正;3、处罚款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