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
2020年,自治区药监局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开展了飞行检查、许可检查、联合检查、日常及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底,累计检查药品生产企业107家,340家次。其中,飞行检查5家次,许可检查66家次,联合检查16家次,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248家次, GMP符合性检查5家次。检查制剂生产企业44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33家,原料药生产企业16家,医用氧气生产企业14家。
二、检查发现主要问题
自治区局组织检查92家次,共发现缺陷项686条,其中严重缺陷项2条,主要缺陷项67条,一般缺陷617条。主要问题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方面缺陷占比18.95%;二是文件管理方面缺陷占比15.74%;三是设备方面缺陷占比11.66%;四是中药饮片附录方面缺陷占比10.93%。
(一)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方面。一是产品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报告内容不够合理、全面。部分企业未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全部内容进行分析,有的企业只对产品检验结果回顾分析,未对物料、生产关键控制点、确认与验证、偏差等方面进行回顾分析。另外,对于产品工艺稳定性、标准适应性和质量趋势信息不准确、不全面。二是不能有效识别偏差。偏差管理不规范,漏记或记录不及时。偏差台账设计内容不全面、不合理,不易溯源。对引起偏差原因没有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致使相同偏差多次出现。三是薄层色谱鉴别采用照相打印记录时,打印的纸质薄层色谱图斑点不清晰,无药品名称、人员签字,没有可追溯性。四是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含量时,未进行系统适应性实验;微生物限度检查R2A培养基未按照中国药典规定进行适应性实验,可能导致检验结果不准确。五是部分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缺少门禁。
(二)中药饮片附录方面。一是药材阴凉库缺少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无法保证需阴凉存放的药材按规定条件进行存放;常温库缺少排风设施。二是直接口服饮片的粉碎粒度为超细粉、破壁粉,与标准规定的细粉不一致。三是未制定中药材养护记录,或未按规定进行养护。四是中药材留样标签内容不全,缺少数量、购进单位、物料编号等信息,不可溯源。五是标本室标本较少,缺少伪品和易混淆品标本,起不到对中药材、中药饮片鉴别比对作用。六是试验用对照品未采用国家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的对照品。
(三)生产管理方面。一是生产操作未严格按照工艺规程执行,使批生产记录内容与工艺规程规定不一致。二是洁净区管道缺少内容物及流向标识;高效过滤进风口、回风口、直排口未进行编号,清洗更换时容易发生混淆。三是清场不彻底。四是中间产品未制定存放期限。五是企业制定的物料编号与成品批号均使用六位数字标识,都为年份2位+月份2位+流水号2位,不具有唯一性,易造成混淆,不易追溯。六是药品包装袋、标签不受控,在生产车间发现有未使用包装袋及标签未及时退库,易造成污染、混淆风险。
(四)机构和人员方面。一是个别企业管理人员对GMP相关知识及中药饮片等相关附录培训、学习、理解不到位,致使所编制管理文件及操作规程不完整,不合理,操作性不强。对岗位变更、新进人员未及时进行岗前培训。二是实验室人员缺少实验技能、偏差管理及相关检验操作规程的培训,检验人员不能熟知本岗位职责和SOP。三是部分生产相关文件未认真审核,针对同一工序,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批生产记录中参数和具体操作方式不一致。
(五)物料与产品方面。一是企业对关键物料供应商未按照供应商质量审计管理规程进行审计,合格供应商目录未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二是召回产品放在成品库,无明显标识,易发生混淆。三是成品库存放有毒性饮片生马钱子、生川乌,未按照毒性中药饮片专库存放,双人双锁,防盗监控管理。
(六)厂房设施设备方面。一是净化空调机组未记录初始压差,压差计不归零,检测口漏风;中效压差计量程不适宜,无法准确指示压差。二是仓储区、烘干车间、蒸煮车间墙面、地面起皮脱落,不易清洁,易产生污染。三是前处理粉碎称量间、制剂车间称量间捕尘设施效果不好,易产生粉尘污染。四是部分企业仓库灭蚊蝇灯未制定清洁操作规程及清洁记录,或者有清洁规程的企业未按照操作规程规定时间清洁,致使灭蚊蝇灯上有大量蚊蝇残留。灭蝇灯损坏未及时维修。
(七)文件管理及记录方面。一是相关文件批准时间和实施时间间隔不合理,中间没有培训时间。二是工艺规程(流程图)未标明关键工艺参数,无法指导生产。三是空调机组初、中效过滤器清洗记录不全面,缺少过滤器数量、清洗次数、清洗方法等。四是生产设备发生变更,企业未及时变更工艺规程,致使工艺规程上的生产设备与实际使用不一致。五是未建立试剂领用记录、设备使用记录等相关文件。
(八)其他方面。一是部分企业未对公用系统按照操作规程再确认,新增加或更换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未进行确认;二是电脑控制面板未设置控制权限或权限设置不合理。人员职位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对计算机化系统权限更改。三是企业建立的气瓶档案内容不完整,无购入日期,投入使用日期,气瓶档案与实际使用的气瓶不符,部分气瓶档案缺失。四是压力表检定超过期限,或不能提供检定证书。运输医用氧的槽车缺少医用氧专用标识。五是原料药生产企业对原料药建立的杂质档案中,未描述产品中存在的已知和未知杂质情况,缺少杂质含量范围等内容。六是口服液、注射液灯检操作规程内容不全,不能很好的指导操作。对灯检人员培训不到位。
三、处置措施
(一)对问题较多,存在严重缺陷项的2家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暂停生产、暂缓换证、责令整改等措施,对3起涉嫌违法问题移交稽查依法处理。
(二)对于问题较多、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9家药品生产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约谈告诫,发出2封警示告诫信,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品种,发出风险提示函9份。利用抽检数据,处理风险提示11份。
(三)对其他存在较低风险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
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有效督促企业深入分析风险原因,逐条认真整改并制定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同时,紧盯生产环节易发多发问题,结合监督抽检、投诉举报、不良反应监测,科学组织研判,有效防控安全风险,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特此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