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辽宁省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据监测,标示为郑州韩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灵芝胶囊”、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降糖胶囊”、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肾脾双补口服液”、北京东升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养血荣筋丸”、中美华医(河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益脑胶囊”、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天麻胶囊”、陕西金象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补脑丸”、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耳聋通窍丸”、黑龙江天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补肾强身胶囊”、通化仁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龙泽熊胆胶囊”、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活络止痛丸”、广西华天宝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桂龙药膏”、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补脑丸”等13种药品,标示为大连海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龙涎牌鲍鱼海参海胆口服液”、北京知蜂堂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普诺宁思胶囊”、米易县情怡肾茶厂生产的“肾茶”等3种保健食品,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不科学的功效断言和保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依法查处的通知》(食药监稽字〔2017〕53号)要求,省局决定暂停上述产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销售。
请各地通知辖区内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产品。暂停销售措施落实情况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省局稽查处。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