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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监妆罚〔2020〕6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疆艾迪达商贸有限公司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你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 第10号)第一项“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附件1),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的规定。
你公司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规定。
案件性质、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
你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 第10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七)拒绝卫生监督者”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你公司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规定。按照《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综上所述,针对你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处以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