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药监药行罚【2020】TH7号),处罚当事人:吉林省通化博祥药业股份优先公司,生产的8批次石斛夜光丸(批号190201,190505,191004,191006,191102,191107,191202,200104,)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生产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生产劣药。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8515盒石斛叶广网;2、没收违法所得29828.75元;3、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货值金额71296.80员,不足十万,按十万计算,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总计102982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