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当事人: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302779144031R
住所(住址):桂林市西凤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廖毅承;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12月1日我局接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桂(市)象市监字〔2019〕701号),反应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改变经营方式销售药品。
2019年12月5日和2019年12月10日,区药监局桂林检查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分别对桂林市西凤路33号的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部和广西城市建设学校卫生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开具给广西城市建设学校的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05102755、06796656、06796657)共计三张和开具给广西商业高级技工学院的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15625832)一张,其中发票(№06796656、06796657、№15625832)是该公司西凤路医药商场销售的药品开具,销售金额共计16651.40元;发票(№05102755)是该公司瓦窑医药商场销售的药品开具,销售金额共计3494.50元。
该公司提供了销售给广西商业高级技工学院和广西城市建设学校的连锁医药商场药品销售小票、药品出库单、汇款业务回单等材料复印件。
2020年2月11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指定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案件管辖的请示》(桂市市监报〔2020〕5号)。2020年2月27日,我局以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改变经营方式销售药品为由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该案的受委托人张伟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承认该公司销售药品给广西商业高级技工学院和广西城市建设学校并进行对公账号汇款业务的公司行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案件协查时间较长,根据案件查办需要,2020年5月25日申请将办案时限延长至2020年6月25日。2020年6月23日,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再次延长办案时间6个月。
调查认定的事实:
根据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案件承办人的调查取证,该公司有如下事实:
1.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
2.改变经营方式销售药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3.涉案货值金额为20145.9元,违法所得为20145.9元。
当事人对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执法程序、询问调查均没有异议,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指定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案件管辖的请示的复函》、《案件交办通知书》(桂药监交办〔2019〕1号)。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
3.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授权委托书、廖毅承及张伟身份证复印件。
4.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05102755、06796656、06796657、№15625832)、药品销售小票、药品出库单、汇款业务回单复印件。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0年9月8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药监流罚告〔2020〕2号)送达至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处理决定及依据:
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改变经营方式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责令桂林市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壹佰肆拾伍元玖角(¥20145.90);
2.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人民币贰万壹佰肆拾伍元玖角(¥20145.90)的3.5倍罚款,即人民币柒万伍佰壹拾元陆角伍分(¥70510.65)。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万陆佰伍拾陆元伍角伍分(¥90656.55)。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本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本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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