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辽宁省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对2017年3月份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发现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降糖胶囊”、郑州韩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灵芝胶囊”、哈尔滨亲情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仙灵地黄补肾颗粒”、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喘咳宁片”等17种药品和北京知蜂堂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普诺宁思胶囊”等3种保健食品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不科学的功效断言和保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依法查处的通知》(食药监稽字〔2017〕53号)工作要求,现予以公告。
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能,继续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在此,特别提醒消费者,甄别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真伪,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fda.gov.cn)数据查询中心查询批准的广告信息,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