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1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
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和部署全国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
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进行指导。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抽检
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置。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抽
检工作。
1.3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利益回避的原
则。
1.4承担化妆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4.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4.2具有与承检任务中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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