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化妆品注册备案人注意!哪些情况属于“一号多用”的违法行为?
化妆品注册备案人注意!哪些情况属于“一号多用”的违法行为?

化妆品注册备案人注意!哪些情况属于“一号多用”的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4-06-05 收藏

视频简介: 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包括:“一号多名称”、“一号多主体”和“一号多商标”三种。而“一号多用”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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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人注意!哪些情况属于“一号多用”的违法行为?


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包括:“一号多名称”、“一号多主体”和“一号多商标”三种。

而“一号多用”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那么,哪些情况属于“一号多名称”、“一号多商标”、“一号多主体”的违法行为呢?

CIO梳理如下,化妆品注册备案人可自行收藏规避:


“一号多名称”包括:

1、在原有注册备案名称之外,增加标注新名称;

2、不标注原有注册备案名称,直接标注新名称;

3、一个注册备案号对应多款颜色或香型;

4、备案系统和标签上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不对应、不一致;

5、标签上出现备案产品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商标或图案但解释说明不充分等。


“一号多商标”包括:

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

PS:如果产品名称使用双商标,且均属于该化妆品的备案人(或被授权使用),则不属于“一号多商标”情形。但要注意,在备案系统中提交的商标资料、商标文案和销售包装图片,应与标签宣称保持一致。


“一号多主体”包括:

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及类似词语的产品,涉嫌“一号多主体”违法行为,企业在备案时应避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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