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要求:进口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截止于3月31日!
进口普通化妆品需要进行年度报告吗?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
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应包括:产品的生产、进口概况,以及期间产品的停产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自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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