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收藏
近期,广东省某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起网上零售药品擅自变为批发药品案。
在该案中,涉事企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通过互联网向五家企业批发药品。
据了解,涉事企业为“空中药房”,并非传统的零售药店模式。
这类药店的注册地位于写字楼内,主要通过网络销售(零售)方式进行经营。
尽管已获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方式却为零售。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
涉事企业的经营场所存放了大量药品,远超一般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求。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CIO提醒,
药品零售和批发企业在场地、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存在显著差异,二者在保障药品质量能力方面的水平也相差较大。
对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
监管部门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原则,
无论线上还是线下,未经批准的药品零售企业均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方式。
上述企业若想合规,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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