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安徽某企业因生产劣药,罚没款36万元
安徽某企业因生产劣药,罚没款36万元

安徽某企业因生产劣药,罚没款36万元

发布时间:2023-09-28 收藏

视频简介: 安徽省某企业生产的一批次盐杜仲的【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的“含松脂醇二葡萄糖苷不得少于0.10%”,属于劣药。安徽省药监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万余元,并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详情介绍

某企业因生产劣药,被罚没款共计36万余元

根据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安徽省某企业生产的一批次盐杜仲的【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的“含松脂醇二葡萄糖苷不得少于0.10%”,属于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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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管理法》第98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及“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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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监局认为上述生产活动已构成违法行为,

决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万余元,并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此一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需要注意: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被污染的、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以及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均属于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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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切勿生产、经营上述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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