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0 收藏
近期,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
安徽某药企生产销售的一批次炒酸枣仁
【水分项】检验结果为9.3%,超过了标准规定的7.0%,
故该批次炒酸枣仁为劣药。
安徽省药监局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第三款第七项“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为劣药”,
认定该企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没收了该企业生产的
94kg炒酸枣仁中药饮片以及违法所得的15万余元,
再处以82万7千余元的罚款。
生产假药、劣药将危害使用者的生命健康,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时刻牢记这一底线,做到合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