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26 收藏
国家药监局《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提出,
以自检方式开展备案检验的,
产品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具备《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规定的化妆品备案检验相应检验能力的声明。
开展自检工作的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和检验管理相关要求,对自检的检验能力逐项进行自查。
经自查认为符合相应检验能力要求的,
可在自检报告中以附页的形式提供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具备检验能力的声明文件。
声明应当根据自查实际情况,
从检验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环境等方面对检验能力进行概述,
并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