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31 收藏
该案例下关联内容:
培训:药品管理法、刑法假劣药法规解读及药品流通假劣药现状和辨别培训
案例解析
药店经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即可免罚?没那么简单!
近年来,“免罚清单”在各地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那很多经营药店的朋友就在想,
当发现有问题了,我只要拒不承认,以没有主观故意为由,
说自己根本不知道这是假劣药,是不是就可以免罚了?
当然没有那么简单,对于行为人是否主观故意的判断,
不是空口无凭的,必须是要有充分证据证明,
比如说你的票据手续是否齐全。
索票索证是GSP的一个基本要求,
你连发票、质检报告都没有,你说你不知情,这说不过去吧?
然后你的进货价明显偏离市场价,
比如市场价是10元,你从供货渠道5元买回来,
只要半价,你自己都感觉不靠谱,对吧。
还有经常更换供应商,哪里便宜就买哪里的;
舍近求远,本地方都有的,你非要跑到很远的省外去采购
诸如这些呢,您说自己没有主观故意,是行不通的
只有说按照GSP的要求,从正常渠道以正常价格进货,票证手续都齐全,
确实有证据证明是别人通过一些非法手段
或者自身专业水平不足导致没有发现假劣药,
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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