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24 收藏
该案例下关联内容:
文件:零售药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服务:GSP合规审计
案例解析
明知零售药店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偏偏要从其购进药品。
成都某药房从零售药店购进药品,被罚10万元。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正在销售的
“瑞舒伐他汀钙片”、“阿托伐他汀钙片”、“缬(xié)沙坦胶囊(代文)”等药品,
未能提供上家供货资质、购进票据、检验报告等资料。
据查,该药房上述药品均是从零售药店购进的,
且零售药店没有“批发”的经营资质,
无法提供药品同批次的随货同行单,购药凭证也无法确定药品批号。
因此,认定当事人所售药品,是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CIO提醒大家,
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如果是真药,将面临行政处罚,
如果是假药、劣药,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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