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下关联内容:
培训: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下的风险管理与罚则(下半场)
案例背景
某化妆品制造企业的部分生产现场人员没有健康证,这行为合规吗?
专家解析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没有健康证不符合法规要求。建议化妆品企业建立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要求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新员工入职前进行健康检查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员工在其健康证过期之前,及时安排健康检查,办理新的健康证,以保证从事化妆品生产的所有人员健康情况均符合法规要求。
案例总结
化妆品制造企业的部分生产现场人员没有健康证,该行为不合规。如在飞检时发现生产现场人员没有健康证,那么就需要该员工去补办健康证,有健康证明的才能从事直接接触化妆品生产的工作。为了避免此项缺陷发生,建议化妆品企业建立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要求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新员工入职前进行健康检查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员工在其健康证过期之前,及时安排健康检查,办理新的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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