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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下半年的制度考核还可以和以前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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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医药流通行业的管理模式分为以下几种: (1)、集团公司总部统一购进、统一验收保管和养护,并且统一配送。下面的分支机构负责销售。分支机构也分别有几个营业执照,那么分支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如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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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企业下设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的是否应该建立单独的质量体系?是否要单独进行GSP认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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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第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请问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的“必要时“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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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第十条 要求: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请问此处的“前瞻式”和“回顾式”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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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应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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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新版GSP对参与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人员,在资质方面有什么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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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新版GSP强调了质量体系内审,而老版GSP强调的是GSP内审(自查),请问这两者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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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第八条要求,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请问应如何理解“定期”及“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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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第七条规定: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请问应如何理解质量管理体系的“相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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