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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附录《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第五条规定,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指导设定系统质量控制功能;负责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并定期跟踪检查。请问如何体现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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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企业质量机构与质量管理组织是同一个组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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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何理解质量负责人与质管部长或质量经理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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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按新版GSP要求,养护应归于质管部门还是仓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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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版GSP要求,在组织机构设置中,还需设计量管理员并制定其相关职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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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组织机构设置中,若公司规模不大,只设信息管理员已足以完成相关工作,那么还用设信息管理部并制定其部门职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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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中,请问收货员和验收员是否均可设于质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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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PS第十五条要求:企业质量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请问应如何理解和体现该“裁决权”?另外,如果企业没有质量负责人,其裁决权是否可由质管部门负责人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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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负责人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请问此处的“必要条件”具体指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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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请问此处的“相适应”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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