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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三条明确:“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第47项明确:“仓储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应设置原料、包装材料、成品仓库(或区);
应设置合适的照明和通风、防鼠、防虫、防尘、防潮等设施。合格品与不合格品分区存放。”仓库属于许可事项内容之一,如有变更,应作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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