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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提问
您好,因售货公司系统因素所提供的药品随货同行单中,生产厂商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这样表示的【生产厂商/上市许可持有人】,然后在随货同行单中只显示了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名称、没有被委托的生产厂商名称、但相应厂家持有人和生产委托信息资质都是齐全的,不知道这样是否符合相应法则法规,是否可以正常入库?是否需要对方再提供其他文件?
CIO在线-远志的回答:

您好!感谢您关注“CIO在线”!

抱歉,因为出差,没有及时回复您,请您谅解!

贵司所收到的随货同行单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中:“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而贵司供商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且存在委托生产行为,所以随货同行单中,必须共有生产厂商信息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才算是完整的内容,建议向供商提出重新提供准确的随货同行单用于贵司收货及存档。
如需更详细的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远程服务获取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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