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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公司原来是药品经营企业,现在申请MAH,想问MAH的质量负责人能不能兼任原来GSP体系的质量负责人?如果都满足了法规对资质和工作经验的要求,工作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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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O在线-远志的回答: 完整回复查看 0 次
您好!感谢您关注“CIO在线”!先重复一下您问的问题:假如医药公司质量负责人的资质和经验都符合MAH对质量负责人的要求,那么该医药公司申请成为MAH时,能否继续用该质量负责人担任MAH的质量负责人?我的理解,是可以的;MAH的全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这个“人”不是自然人,而是企业或者机构;虽说MAH的质量负责人不能兼职,但因为获得批准后的MAH和原来医药公司实质上是同一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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