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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5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这个文件的意思是说从2017年7月1日起,老包装不给卖了是吗
CIO在线-路路通的回答:
您好,根据文件要求,指的是生产日期在2017年7月1日前的,仍然可以继续销售,但是不能再用于生产。比如,某面膜生产日期是2017年6月30日,限用日期是2020年6月30日,使用旧包装标识生产,则仍然可以在市面上销售至2020年6月30日。但是如果该款面膜在2017年7月1日仍有生产,即使它的限用日期是2020年7月1日,也不能使用旧包装,只能使用新的包装进行包装,否则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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