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紫罗兰
新药品管理法开启了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即药品注册人,简称MAH),将药品注册和生产进行了分离,使得药品研发和生产各专注于所长。新药品管理法明确了药品注册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给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鉴于药品的特殊性,药品委托生产,并非是与受托生产企业的简单业务合作关系,更不是药品注册人做甩手掌柜,而是双方体系管理的融合关系,或者说是注册人对于受托生产企业体系管理的问题。解决好双方的体系管理矛盾,将有效的保障产品质量,推进质量体系运行。
那么,药品注册人如何管理其委托的药品生产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药品注册人应全面深刻理解关于药品委托生产过程中,MAH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只有不越界法规要求,才能满足监管层面要求,才能使委托生产行为合法合规并顺利开展。
其次,药品注册人应清楚认识到法规赋予的药品全生命周期(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主体责任,即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直接承担责任。所以说药品委托生产,只是将生产行为委托出去,最终上市的药品出了问题,责任都得由药品注册人来承担。药品注册人应建立基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在委托生产环节,重点体现对被委托生产企业的管理。
委托生产之前,药品注册人须做好受托生产企业的选择及质量审计,并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受托生产企业的资质(所委托生产品种生产线或车间是否经过GMP符合性检查),是否具有产品全检能力、质量体系整体运行状况(人机料法环)如何等。
确定受托生产企业之后,药品注册人应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权责分明的书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应当使受托生产企业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时应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包括工艺配方、SOP等,以使受托生产企业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如果产品检验也委托给受托生产企业,应在质量协议里同时明确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委托关系确定之后,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根据同一省域或不同省域要求,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生产许可的地址变更,以进一步开展药品委托生产。
那么,正常委托生产之后,药品注册人要做哪些工作,来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始终生产出质量合格的产品呢?
药品注册人除了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外,还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派驻管理人员去生产现场或检验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质量管理方面,主要监督和管理受托生产企业的药品偏差、变更管理(OOS、OOT、KAPA),现场质量控制管理,验证管理(清洁验证、工艺验证),检验管理等,并处理好药品投诉管理等。
生产管理方面,主要监督和管理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管理,生产过程物料管理,公用系统管理,设备管理等,并协同处理生产现场突发状况。
物料管理方面,主要监督和管理受托生产企业的来料物料管理(是否为药品注册人确定的物料供应商),在库物料管理(是否合理储存),出/入库物料管理(信息系统和实物一致性、物料卡标识等),仓库设施(定期验证),成品管理(出厂签发)等,并签发药品上市等。
另,如有必要,药品注册人可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人员进行产品或GMP相关培训。因监管趋严之下,委托生产的风险也越凸显,如被委托生产企业因被飞检而不符合GMP要求,将导致被委托品种被迫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直接导致药品注册人的市场损失和信誉不良影响。
可以说,委托生产,药品注册人和被委托生产企业是命运休戚共同体,药品注册人如能将被委托生产企业视之为自己的一个部门去看待,负责任、积极主动的履行领导责任,同时被委托生产企业也负责任的遵照合作协议和质量协议,做好生产管理,那么委托生产将能顺利、合规开展,双方达到互利共赢,也为国家推行的持有人制度良性发展做出表率。
相关文件下载、服务及学习课程:
合规文库: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模板(2020年版)
合规培训:MAH委托生产的关键风险点分析(上半部)
合规服务:委托生产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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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医药行业从业经验,现任国内知名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对药械相关法规理解深刻,对质量体系建设及运行有熟练把握度,能有效实施医疗器械、药品及保健品生产、经营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医药GSP、GMP项目认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