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远志
2019年11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中,明确自2019年12月1日期,凡持有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应当严格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这意味着,原来的药厂,全部都是MAH,所有的药品批文持有者,都是MAH!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受让方应当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
那么,既然全部都是MAH了,能否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转让药品上市许可呢,换句话说,药品批文可以转让了吗?
相信短时间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还不会直接回答这个问题!
因为:
假如国家药监局给出的答案是可以的,可以想象,一时间,全国范围内,会有多少批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会申请转让!国家药监局将顿时塞车!
假如国家药监局给出的答案是不可以的,那怎么解释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
本文作者认为,对于从12月1日起,自动成为MAH的,国家药监局一定会出台具体措施,就MAH是否有能力并已履行MAH的责任,来确定MAH是否拥有相应的权利!
也就是说,对于准备申请转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药品批文)的企业,国家药监局可能会先确认该企业是否有能力、并且已经履行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来确认该企业是否具备完全能力的MAH,之后才允许其申请转让;
因此:《药品管理法》实施了,批文能否转让,一定需要先考察转让和受让双方是否都完全具备MAH责任的履行能力!
是否如此呢,请各位亲一起期待答案揭晓。。。
最后,怎样才能具备完全履行MAH责任的能力呢,欢迎各位亲,跟CIO合规保证组织一起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