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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4月7日起,江苏省将执行《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苏药监规〔2023〕1号》,《办法》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管分为四个级别……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国家药监局发布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之后,广东省药监局对于医疗器械产品为执行新标准而开展的变更注册或者变更备案的,分别给予了3年和2年的延展期。
近期,国家药监局发布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对产品注册备案执行新标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