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依据】为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防范和减少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细则适用于已被公示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纳入药品黑名单管理的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10页 更新时间:2021-10-15
应用地区:陕西省 应用岗位:法人、质量负责人 法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