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开办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的,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征求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样式(附件5)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1页 更新时间:2021-08-26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质量负责人 法规依据:《药品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