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管理类别为III类的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机、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透视摄影X射线机、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肢体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1],上述产品分类编码均属于06-01。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技术指导 文书页数:22页 更新时间:2023-08-04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同品种临床评价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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