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治疗设备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减少人体毛发、减轻皱纹、用于色素增加性皮肤病与皮肤血管性疾病的治疗以及用于瘢痕治疗的激光治疗设备(分类编码为09-03-01,管理类别为三类)。本指导原则不包含超短脉冲(如皮秒)的激光治疗设备。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征求意见稿 文书页数:10页 更新时间:2022-10-24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激光治疗设备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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