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含高值医用耗材)监督检查,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证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0〕3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含高值医用耗材)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工作文件 文书页数:页 更新时间:2020-05-26
为进一步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含高值医用耗材)监督检查,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证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0〕3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含高值医用耗材)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