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推进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监管,自2019 年国家药监局 会同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先后联合发文,分批次开展了医疗器 械唯一标识(以下简称唯一标识)试点工作,明确在2022 年6 月1 日前,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均应具有唯一 标识。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12页 更新时间:2022-03-22

应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应用岗位: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市 场监管局、社会事务局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0.00
预览显示加载中
占位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