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018修正)

(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6号发布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页 更新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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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和审批

 

  第五条 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

  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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