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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当按照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品种检验方案(附件1)组织相关检验机构按照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注册产品标准)开展检验工作。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69页 更新时间:2022-02-23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注册 法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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