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页 更新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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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岭南中药材保护,规范利用岭南中药材资源,促进中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广东道地特征的岭南中药材的种源、产地、种植、品牌等保护活动。

  第一批保护的岭南中药材种类(以下简称保护种类)包括以下八种:化橘红、广陈皮、阳春砂、广藿香、巴戟天、沉香、广佛手、何首乌。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岭南中药材保护实际需要,对符合广东道地特征的中药材经过统一遴选增加新的保护种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目录予以公布。

 

  第三条 岭南中药材保护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保护相结合、资源保护与质量提升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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