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法律,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和《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承担本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
文书类别:医疗器械/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77页 更新时间:2021-09-03
应用地区:北京市 应用岗位:医疗器械质量负责人 法规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