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文书类别:特殊食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页 更新时间:2019-1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负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海关总署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
《目录》内不同产品类别的注册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发布。
第五条 《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