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8修正)

2011年9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文书类别:特殊食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页 更新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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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关总署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海关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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