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文书类别:特殊食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页 更新时间:2019-1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