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责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产品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实际生产、经营上述产品作进一步调查;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文书类别:化妆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42页 更新时间:2021-10-21
应用地区:全国 应用岗位:化妆品注册人、化妆品备案人 法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