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山东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为规范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厂地异地搬迁或车间异地搬迁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申报和许可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厂地异地搬迁或车间异地搬迁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工作程序》(试行)和《山东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厂地异地搬迁或车间异地搬迁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审查要点》(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山东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厂地异地搬迁或车间异地
搬迁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工作程序(试行)
2.山东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厂地异地搬迁或车间异地
搬迁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审查要点(试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山东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场地异地搬迁
或车间异地搬迁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有人
工作程序
(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1号)、《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86号)、《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关于发布〈山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报程序和资料要求〉的通告》(2017年第76号)等文件规定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8〕第3号)精神,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持有人申报程序和资料要求
(一)工作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试点申请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中“药品生产加工场地异地搬迁或者车间异地搬迁的,可以将药品批准文号留在原企业持有; 集团公司按各控股子公司生产加工能力将产品进行调配整合,使各子公司成为有特点、有优势、有规模的生产基地;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可申请参加持有人委托生产的试点”等规定。申请人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第29项,向省局政务服务中心提交本工作程序中“申报资料要求”规定的相关资料,一式两份。试点申请中涉及的生物制品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
2、签收
收到申报资料后,省局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场出具《资料签收单》。签收后转交省局审评认证中心进行受理审查。
3、受理审查
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通知书》;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局。
4、审核
省局在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下发《补充申请批件》,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经审查不符合要求,不予批准的,下发《审批意见通知件》。
(二)申报资料要求
1、《药品注册补充申请表》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补充申请第29项填写,其中“其他特别申明事项:整体搬迁申报持有人”和“机构2(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必填项,其他内容填写需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2、持有人资质证明性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
3、药品生产加工场地异地搬迁或者车间异地搬迁的证明材料,如新地址(车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4、拟申请成为持有人品种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5、需委托生产的,提供拟受托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性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提供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质量协议等。
6.已制定的与申报持有人相关的文件目录清单。
7.拟申请成为持有人的综述说明资料。
8.申报品种相关研究进度的相关说明。
9.其他资料。
二、持有人委托生产申报程序和资料要求
(一)工作程序
1、申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获批后开展委托生产的,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第29项填写《药品注册补充申请表》,向省局政务服务中心提交本工作程序中“申报资料要求”规定的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2、签收
收到申报资料后,省局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场出具《资料签收单》。签收后转交省局审评认证中心进行受理审查。
3、受理
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通知书》;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4、技术审评
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在受理之日起4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在技术审评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省局审评认证中心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应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提交补充资料。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可在补充资料中一并说明。省局审评认证中心收到补充资料后,在13日内完成对补充资料的审评,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审评工作时间。
5、现场核查
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制定现场核查方案,并实施现场核查、抽取样品送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注册检验。现场核查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合并开展。
6、注册检验
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在收到检验样品及相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转交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
7、审核与审批
省局审评认证中心根据技术审评意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审评意见》,并报送省局。省局在收到《综合审评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制作《委托生产批件》,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二)申报资料要求
1、《药品注册补充申请表》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第29项填写,其中“其他特别申明事项:持有人委托生产”、“机构1(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和“机构2(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必填项,其他内容填写需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2、受托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3、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签署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合同》、《质量保障协议》,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要求,同时必须明确双方合作生产方式,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产品验收标准,产品损害赔偿,合同终止条件等。
4、持有人提供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的现场考核报告,并阐述该受托企业与所合作品种的匹配性,以及合作关系确立后的定期审计计划。
5、技术研究资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逐个品种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有关要求开展技术研究,并提交技术研究资料。
6、其他委托生产相关资料按国家总局最新要求执行。
附件2
山东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厂地异地搬迁
或车间异地搬迁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审查要点
(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1号)、《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86号)、《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关于发布〈山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报程序和资料要求〉的通告》(2017年第76号)等文件规定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8〕第3号)精神,制定本审查要点。
1、是否建立了药品研究、生产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并能确保各级部门和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2、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药品研究、生产和质量保障体系和相关的文件。
3、是否建立了上市许可持有人风险评估机制,对持有人、委托生产单位、销售单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明确相应的职责并确保落实相应的法律责任。
4、是否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人员负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全部活动。
4.1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监督药品的研究、生产过程、经营活动及药品上市后的再评价与风险评估工作。
4.2负责批确认与放行程序的受权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4.3是否制定了批确认与放行程序。
4.4受权人/产品放行人职责是否明确。
5、供应商和合同商的管理。
5.1是否建立了供应商、合同商的资质确认管理制度。
5.2是否建立了合同商和供应商的审计制度。
6、是否制定了经销配送管理制度。每批药品均应有经销配送记录,根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经销配送情况,必要时是否能及时全部追回。
7、是否制定了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对于因委托生产等原因外存的文件/记录是否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8、投诉、产品缺陷与召回。
8.1是否建有投诉处理、产品缺陷与召回系统,相关文件和规定是否完善。
8.2是否建立药品退货和回收的管理规定。
8.3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是否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8.4是否有防止产品流入非法供应链的措施。
9、是否具有按照GMP的相关规定进行自检的能力。
10、是否具备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
11、是否具有对所提交的药品注册信息负责的能力。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对上市产品许可信息提出及时变更申请的义务,如向管理当局提交年度报告、依照相关变更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等。
12、是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是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或委托相应机构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