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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日昂仁市监处罚﹝2026﹞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违法事实 | 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相对人名称 | 西藏昂仁县卡嘎镇卫生院 |
| 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542327MB1K12044A |
| 法定代表人 | 阿旺旦巴 |
| 违法行为类型 | 22 |
| 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83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23 |
| 处罚有效期 | |
| 公示截止期 | |
| 处罚机关 | 昂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信用代码 | 11542327MB1831412N |
| 数据来源单位 | 昂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信用代码 | 11542327MB1831412N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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