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为更好的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7〕89号)有关要求,结合江西省药品广告监管工作实际,着眼于建立信息互联共享、诚信自律结合、行业社会共治、风险预警及时的综合监管体系,强化药品广告异地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四个最严”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防范风险,分级监管,责任分明”的原则,加强药品广告异地备案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药品安全有效。
二、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三、监管重点
(一)重点监管对象
外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在我省发布的药品广告。
(二)重点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发布的药品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监管措施
1.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并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药品广告等样件,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2.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及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发布。
3.向个人推荐使用的药品广告中含有任意扩大药品适用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内容的,省、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将采取行政措施,在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消除不良影响前,暂停该药品产品在辖区内的销售。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如果申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且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
4.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备案,被药品广告备案审查机关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备案申请。
5.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将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备案申请。
6.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