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安徽省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以下简称“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申请方式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模块的通告》(〔2 0 2 1〕年第1 5号)要求,登录“安徽省药品监管企业端”(https://ypjg.ahsyjj.cn:3510/qyd/),在系统界面“GMP符合性检查”模块中在线申请。“GMP符合性检查”模块近期将进行升级改造,增加检查情形等填报项目,届时请按照《办法》中相关条款进行勾选。
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风险沟通流程
(一)沟通情形
1.符合《办法》第十六条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情形的,如申报仿制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上市注册且拟生产品种的生产线已基于同剂型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持有人/生产企业应当主动申请与省局相关处室沟通,确认是否需要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决定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可以免于沟通。
2.符合《办法》第十七条难以自行判定情形的,持有人/生产企业可以申请与省局相关处室沟通,确认是否需要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对于能够自行准确判定的,无需申请沟通。
3.对于持有人发生生产场地变更等需要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决定是否开展检查的情形。
(二)沟通流程
1.沟通材料提交方式
需要进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风险沟通的,持有人/生产企业应向省局提交沟通申请资料,其中制剂、原料药相关问题与药品生产监管处沟通,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相关问题与中药化妆品监管处沟通。
沟通申请资料应参照附件格式,并将红头文件、加盖公章的PDF文件(正文和附件合并到一个PDF文件,不要使用压缩文件)发至药品生产监管处邮箱(ahypscjg@163.com)或中药和化妆品监管处邮箱(yjjzyhzpc@126.com)。
2.沟通材料提交时间要求
(1)针对申报仿制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上市注册情形,开展注册核查的,持有人应在接到注册现场核查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提交沟通材料;免于注册核查的,持有人应在收到药品注册证书且商业化生产之前向省局提交沟通材料。
(2)针对厂房与设施进行局部调整情形,持有人/生产企业应在商业化生产之前向省局提交沟通材料。
3.沟通结果回复
(1)药品GMP符合性检查风险沟通结果将通过电子版《药品GMP符合性检查风险沟通交流结果反馈单》告知持有人/生产企业,登录“安徽药品综合监管企业端”查看。
(2)无需组织风险沟通会的,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需要组织风险沟通会的,将提前通知持有人/生产企业,并告知会议时间、地点,持有人/生产企业需以幻灯片进行汇报,原则上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反馈。
三、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下载方式
依申请和依职责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都以电子PDF文件发放给持有人/生产企业,登录“安徽省药品监管企业端”,点击首页后在文件通知中下载,发放时不再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持有人/生产企业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不能代替应当报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事项。
(二)符合《办法》第十四条情形的,持有人/生产企业应当主动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三)对于需要开展注册核查和药品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的,原则上同步开展。
(四)经沟通确认需要开展上市前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品种,应在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并取得检查结果告知书后,方可开展商业化生产并上市销售。
(五)与注册核查合并开展上市前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品种,其检查时动态生产的商业规模批次,应在取得药品注册证书、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并取得检查结果告知书,符合产品放行要求后方可上市销售,持有人应重点加强上述批次的药品的生产销售、风险管理等措施。
(六)《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的通知》(药监办许可函〔2022〕31号)废止。
联系人员和方式:
药品生产监管处:朱夜琳(0551-62999230)、崔兵站(0551-62999250)、李磊(0551-62999303)。
中药化妆品监管处:赵轩(0551-62999243)、郭俊杰(0551-6299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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