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海南省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省药品检验所、省药品审核认证管理中心:
新修订的《海南省药品(含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详见附件)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以下要求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研究学习和熟练掌握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评定标准》,确保各项工作标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得到严格贯彻执行。
二、落实属地日常监管责任。各市县局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并结合《海南省药品批发企业质量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组织对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抽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做到过程留痕、规范公正,检查后要按程序审批公示,并做好后续整改跟踪落实工作,确保监管成效。
三、督促企业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在检查中发现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应及时提请省局依法查处,并在省局政务网上及时公示查处信息。
四、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后,必须在稽查处罚完成、问题整改到位后,方可受理其重新申请的药品GSP认证。
五、本《评定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琼食药监药通〔2014〕22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海南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琼食药监药通〔2017〕12号 附件).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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