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407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76406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举报线索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17号501室A002的广州德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2日购进“后酷vc377断墨睡眠面膜”产品4187盒并通过其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内将上述产品以美白祛斑产品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上述化妆品在外包装上标注了广州即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尚美白祛斑面膜产品注册证号、广州即尚化妆品有限公司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和上述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经核实,广州即尚化妆品有限公司否认生产过上述产品,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属于标签虚假且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自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4187盒,销售价为1.88元—2元/盒,实际收取货款合计7640.68元。当事人称上述化妆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7640.68元,违法所得为7640.68元。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证据附案证实。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罚则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为了上市销售,因此标注了他人生产许可证号、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及厂名厂址等虚假标签,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决定择一重,罚款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罚则依据: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
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从轻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640.68元; 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7640.68元; 三、罚款人民币60000元。 (罚没款合计67640.68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德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MA9Y5PTW6T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林珠玲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7 | |||||
公示截止期: | 2027-3-7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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